女娲之梦|新婚初夜课堂:补肾_同居者权益要保护吗……?…………情侣大招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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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爱河”之中的重庆某公司职员胡琳(化名)做梦也没有想到,与自己同居三年的男友竟在同居期间和别的女人结婚生子。日前,胡琳以男友侵害自己贞操权为由,将负心汉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
据胡琳称,1996年5月,年仅19岁的她与23岁的农村青年张涛因同时受聘于重庆某大型化工公司而相识。在张涛猛烈攻势下,她终于接受了他。同年8月,两人看完夜场电影后,张涛“强行”夺走了她的贞操,从此两人正式开始了同居生活。其间,张涛曾向她提出结婚,但她终因家庭压力而未答应。
1997年2月,张涛突然不辞而别,几天之后才在电话中对胡琳称自己在海口打工,并称已结婚并有小孩了。胡多方打探没有任何消息。同年5月,张涛突然“从天而降”,否认已婚有子的说法,两人重归于好。
胡琳于1999年7月向张涛提出结婚,不料张涛再次郑重声明已结婚并有了小孩。胡琳痛不欲生,她认为张涛故意隐瞒其结婚的事实,一直在欺骗、玩弄她的感情,尤其是让她失去了宝贵的贞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据悉,法院已受理了这起重庆首例维护贞操权案并即将开庭审理,法律界人士对此案亦颇为关注。
男友张涛在和胡琳同居期间回农村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胡琳对整个事件有没有责任?其贞操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今年正逢《婚姻法》修改,这桩“离奇”的官司更加引人注目。在今年3月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婚姻法》时,建议加入有关同居的内容。法律应不应该保护同居者的权益呢?近期,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婚姻法》修改调研组调研期间,又有人提出,为惩处“包二奶”的不良习气,建议对“重婚罪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重庆首例贞操维权案恰好与《婚姻法》这两个热点有关。
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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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岚(上海师大妇女研究中心秘书长):这场诉讼没有任何依据,我甚至认为她的举动有些病急乱投医。试想一个有能力担负责任的主体实施了法律不保护的行为,事后又因为这个行为造成了伤害,向法律来寻求保护,这可行吗?
李葵南(全国人大代表、新民晚报群工部副主任):由于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非法同居导致女方怀孕或生育子女,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诉权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在这个案件女方没有怀孕的情况下,法律是不能给予任何保护的。非法同居已经是一个很坏的社会风气,如果法律再给予保护,也就变相地支持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陈国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婚姻关系受《婚姻法》的保护,即便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法律也是保护的。而同居关系不在法律规定保护的范围之内,即便是充满感情的同居也不受法律保护,否则便会和婚姻制度相悖。
法律上没有“贞操权”这一概念
张贤钰(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至于女方胡琳以男友侵害贞操权为由起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目前,对于贞操权要求法律赔偿,还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部门很难给予支持。但法院在调解解除同居关系后,有可能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陈国庆:“贞操权”的提法让人想起中世纪苏格兰、法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所规定的“初夜权”。“初夜权”是封建制度的产物,想必现代社会没有人会主张恢复。所以,现代法律绝对不会设置“贞操权”这种概念。既然没有贞操权,就谈不上侵害贞操权。作者:徐建 田健东 黄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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