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强迫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被判强奸罪 – 女娲之梦

男子未强迫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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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岁男子在未强迫13岁女友的前提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女友父母对此表示不追究,但男子仍被公诉并判刑。

  为何女方未被胁迫,男方仍被判?

  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使幼女本人同意发生两性行为,行为人本身也可能触刑。这是因为幼女对其同意的内容缺乏生理上和社会阅历上的认知,对同意之后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准确把握。

  被告人未满18岁,被判2年是否过重?

  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控辩双方建议的从轻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的10个月刑期,总和刑期为2年零1个月。

  案件回顾

  今年3月30日,深圳市罗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明知被害人张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和其发生两性关系,依法犯有强奸罪,加之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缓刑期间,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不过,与大众对强奸罪的传统认知不同,该案中李某不但没有强迫张某之嫌,而且双方还是男女朋友关系,甚至作为监护人的双方父母也表示对此不做追究。然而,深圳市两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的判决却表明,14岁,这一法律出于保护幼女目的而设置的红线不容触碰。

  在如今这个年代,未成年人恋爱,甚至发生性关系,已经不像我们遥远的父辈时代那样被视之为洪水猛兽,青少年多半习以为常,不少家长也不置可否。然而,近日一名刚满16周岁的男子李某被判强奸张某的案例,却足以让社会重新思考这个话题。

  未意识到被害的“被害人”

  也许,不满14周岁的张某从来没有想到,心甘情愿尝试禁果的自己居然会成为一名被害人,而李某也可能没有想过,你情我愿的性关系竟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在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律师李旭东的眼里,虽然已经满了16周岁,但李某看起来仍然像个稚嫩的孩子。“他的稚嫩不仅仅表现在脸庞上,也表现在对法律的无知上。”

  李某出生于1995年8月,广东汕头人,因为有家人在深圳打工,初中毕业后便来到深圳,然而刚入社会不久,李某便犯下了抢劫罪。2011年2月25日,罗湖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然而仅仅时过几月,李某便又一次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2011年8月初,李某结识了张某,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几天后的8月5日,李某便在自己在罗湖区黄贝岭上村某住处和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至2011年11月23日,李某又和张某先后在其住处和金城大厦某房多次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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