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强奸未女儿 是病是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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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因强奸自己不满14周岁的女儿,被法院判处12年半有期徒刑,妻子王女士因无法承受屈辱和伤害,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王女士起诉称,她和李某于199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9月,两人的女儿小霞(化名)出生。2010年的一次偶然机会,王女士发现丈夫李某对小霞施暴,她当即报警,后李某涉嫌强奸罪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8月间,李某在家中等处与亲生女儿小霞多次发生性关系,当时小霞未满14周岁。最终,法院于今年1月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处以1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现在李某已经被送至监狱服刑。
王女士认为,李某做出这样禽兽不如的事情,给她和女儿都带来难以想象的伤害,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女儿小霞由她抚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专家说法
性教育应从6岁开始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告诉记者,在她接触过的性侵犯案例中,家长基本很少对幼儿做过性方面的教育,可以说中国99%的家长都没有性教育的概念。大多数父母对性教育的理解有一定偏差,很多父母一听到这个词就瞪大眼睛:“孩子那么小,搞什么性教育?”事实上这样对防止孩子受到性侵犯是非常不利的。
李教授建议,凡是孩子到了6岁上下,父母就应该进行一些性教育,包括在给孩子洗澡的时候,毛巾擦到隐私部位时,应该告诉他(她)这个地方属于隐私,别人不能看、不能摸,如果遇到有人让你脱掉衣服,或者接触隐私部位的情况,要立刻告诉妈妈或者其他能帮助你的人;如果周围没有亲人在场,就一定要大声表示不愿意,并告诉对方你会告诉妈妈。要让孩子有性方面的意识,让他(她)对任何长辈都要有防范的心理,即使是医生和老师接触的话,也要家长在场或征得家长的同意。
有些女人为何要掩饰?
在夫妻性生活中,性高潮的到来是夫妻情欲的顶峰,是夫妻爱的协奏曲中最为动听的一个乐章。这时夫妻双方都会情不自禁地表露出内心的冲动和激情,并伴有躯体的各种各样的变化。但遗憾的是,有些人,特别是女性,往往把自己和对方的这种性高潮表现看作是不
小编认为,较早做性教育不仅在防止被侵害方面起到作用,对人一生的成长也起到很关键性的作用。它能帮助人们了解正确的性爱知识,树立正确的性爱观,避免走向偏离导致身心的损害。
新闻所提的父亲,肯定也是缺少性教育,所以才会导致性爱观偏离,造成对自己未成年女儿“下手”的悲剧。
再看其与妻子的关系,文中只说一般。其实可以推想,李某夫妇平时的性生活也是不协调的,因为这样也才推动了李某兽性大发。
而到底李某产生什么性偏离呢?为什么他和妻子感情一般呢?从心理学来说,李某应该患有恋童癖。
恋童癖专指通过与儿童进行性接触而获得性感满足的一种性变态。恋童癖者多为男性,他们常以性发育未成熟的同性或异性儿童作为性行为的对象以获取性的满足,以异性儿童为性对象的称异性恋童癖,以同性儿童为性对象的称同性恋童癖(分别为男同性恋童癖和女同性恋童癖),亲属恋童的称乱伦恋童。恋童癖者一般多在三十岁以上发病,他们对成年对象缺乏性兴趣,他们多数独身。
恋童癖之犯罪心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 由于犯罪人社交能力不足,或与妇女性接触时产生焦虑情绪,不能与成年女性建立感情;但他们能被成年女性或儿童引起性欲。
2. 犯罪人虽然能与成年女性建立社交关系,但他们的性欲却只能由幼童引发的。
3. 犯罪人既不能与成年女性建立任何关系,对成年女性也没有太大性欲,唯有由幼童才能引起其性欲。
可见上述三种类型的犯罪人均难以和成年女性发生正常性关系为共同病征。这些犯罪人的人格特质,经常属于强迫性人格、依赖性人格,缺乏自信,拘泥于小节,沉默寡言,不善于交际。